1688商务网讯:日前,咸宁市市政府出台《咸宁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咸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堆放、运输、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该《办法》。《办法》对部门职责、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建筑渣土处置、建筑可再生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旨在加强咸宁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
1 咸宁市建筑垃圾管理现状
随着咸宁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建设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急剧增加。据统计,目前我市城区建筑垃圾年产量约30万吨,初设了6座临时消纳场、1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来消纳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处置需求不断增加,管理工作难度也不断加大;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抛洒现象屡禁不止;运输车辆私运、偷运建筑垃圾,不按照规定密闭运输建筑垃圾的现象时有发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选址困难、资源化利用率低等问题尚待解决,亟需建立相关制度予以规范。
2 建筑垃圾分三类处置
建筑垃圾包括建筑渣土、建筑可再生废弃物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渣土是指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渣土。
建筑可再生废弃物是指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或者房屋装修装饰等过程中产生的石材类、金属类等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
其他废弃物是指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或者房屋装修装饰等过程中产生的木材、塑料、石膏、沥青等废弃物。
如何让建筑垃圾产生新价值?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回填于建设工程;建筑可再生废弃物,进入资源化利用场所进行综合利用;其他废弃物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3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有条件
《办法》明确,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在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运输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规划设计总平面方案、房屋拆除等相关文件;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包括建筑垃圾种类、排放总量、运输时间、运输路线、消纳或者资源化利用场地等事项;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与建筑渣土受纳场地签订的消纳处置合同、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地签订的建筑可再生废弃物消纳处置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运输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具有与其处置能力相适应的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通行证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符合相关管理规范,安装全密闭软棚覆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 如何处理房屋装修垃圾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建筑垃圾。禁止在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农田、河流、湖泊、供排水设施、水利设施等地点倾倒处置建筑垃圾。
房屋装修装饰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可再生废弃物,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临时堆放,由物业管理单位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自行委托符合规定的单位清运。
5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城管执法、住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省对建筑垃圾管理相关要求,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专项规划,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设置布局、规模及建设计划等。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确定经营单位,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
6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有利好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筑垃圾的减排与回收利用活动。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鼓励优先采用建筑可再生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品。
7 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将被重罚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擅自设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受纳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等违规行为具体行政处罚进行了细化。
例如,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分三类处置、资源化利用、重罚随意倾倒行为……咸宁建筑垃圾管理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