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电价:单一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不满1千伏降低0.0073元/千瓦时,1-10千伏降低0.009元/千瓦时,20千伏降低0.0108元/千瓦时,35-110千伏以下降低0.0125元/兆瓦时。
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1-10千伏降低0.009元/千瓦时,20千伏降低0.0108元/千瓦时,35-110千伏以下降低0.0125元/兆瓦时,110千伏降低0.0147元/兆瓦时,220千伏降低0.016元/兆瓦时。
销售电价: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销售电价不变。单一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不满1千伏降低0.0073元/千瓦时,1-10千伏降低0.009元/千瓦时,20千伏降低0.0108元/千瓦时,35-110千伏以下降低0.0125元/兆瓦时。
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1-10千伏降低0.009元/千瓦时,20千伏降低0.0108元/千瓦时,35-110千伏以下降低0.0125元/兆瓦时,110千伏降低0.0143元/兆瓦时,220千伏降低0.016元/兆瓦时。
详情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省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辽宁电网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东北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下同)按照国家公布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市场交易上网电价(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本通知规定的销售电价。
二、同步降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销售电价,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的销售电价不调整。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二。
三、降价红利同步传导到终端用户。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认真落实降价政策,不得截留,确保降价红利同步传导到终端用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落实,会同电网企业加强政策宣传。同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确保将降价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保证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四、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441号)的相关要求积极落实,确保2020~2022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执行到位。做好区域电网与省级电网的结算工作,对2020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并按照直接交易合同向交易用户做好资金返还工作。
五、请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为用户提供高效安全可持续服务;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按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有关数据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委。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价格管理处)。
附件:1.辽宁电网输配电价表
2.辽宁电网销售电价表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