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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电网2020

   2020-12-07 IP属地 广东佛山黑龙江省发改委600
核心提示:关于黑龙江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
关于黑龙江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以下简称1508号文件)要求,现将黑龙江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黑龙江电网各电压等级、用电类别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区域电网容量电费)按照1508号文件核定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优化销售电价结构,调整35千伏、66千伏、110千伏电压等级分类,与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电压等级分类保持一致,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市场化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本通知公布的销售电价。

四、考虑到国家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

五、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按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有关数据及相关情况报送我委。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平稳执行到位。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七、本通知所附黑龙江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黑龙江电网输配电价表

2.黑龙江电网销售电价表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

黑龙江电网输配电价表

黑龙江电价1.png

注: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及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的输配电价水平执行上表价格,并按规定标准另行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他用户继续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3.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110千伏(66千伏)以上用户按110千伏(66千伏)输配电价水平执行。

4.500千伏“网对网”外送电省外购电用户承担的送出省输电价格为不超过0.03元/千瓦时(含税、含线损)。

附件2:

黑龙江电网销售电价表

黑龙江电价2.png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125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44分钱;地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各类用电1.9分钱。

4.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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