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山西省出台的电价降价及优惠政策,开展收取电费行为的自查自纠。尚未将降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限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降价政策红利传导至每一位终端用户,不得截留。详情如下:
山西省发改委、住建厅、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通知,决定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2018年以来,根据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山西省价格主管部门共五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降价金额每千瓦时13.26分。今年以来,为应对疫情影响,自2月1日起至12月31日,山西省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