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国家在南方(以广东起步)、蒙西、浙江、山西、山东、福建、四川、甘肃等8个地区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并提出建立健全现货市场信息披露机制等有关要求。目前,8个现货试点地区已启动结算试运行,部分试点地区完成多月长周期连续结算试运行。为更好实现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能力,不断规范现货试点地区信息披露方式、范围、内容等,国家能源局经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信息披露原则和方式。明确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于使用的原则。市场竞争所需信息应当充分披露,信息披露主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电力交易机构总体负责市场信息披露实施,设立信息披露平台,制定信息披露标准格式。
(二)明确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信息公开范围,将电力现货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和依申请披露信息四类。对市场运营机构、各类市场成员分类列出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覆盖了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报价、结算等现货市场交易全环节、全流程。考虑市场建设不断深化,允许市场成员申请扩增信息。
(三)强调信息保密与封存。要求市场成员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规范工作人员言论和行为,定期开展保密培训等。市场运营机构按照要求建立市场干预记录管理机制,对关键信息记录留存,强化电力市场运营监测,保证市场干预行为的公平性。
(四)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市场成员相关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对信息披露总体情况进行评价并公布。对于市场主体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异议或疑问,提出解决流程和解决方式;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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