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67号公告,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该公告指出,2021年1月1日起,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必须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由此,化肥加工贸易又一次进入了行业视野。
其实,在两个多月前,商务部、海关总署就发布了《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54号公告),将《商务部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199个十位商品编码,其中涉及化肥类货物共30个商品编码。该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发布当日便成为了行业关注的热点。
据了解,此次化肥加工贸易“解禁”是2007年商务部、海关总署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将34种海关编码的化肥货物出口列为禁止类后,时隔13年的再次放开。
政策红利为行业“十四五”温暖开局,公告的发布持续引起行业的广泛关注。为此,《中国农资》记者针对公告相关内容对行业协会、业内贸易及生产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采访。
新政收放有度
为落实国务院支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的决定,2020年11月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54号公告),将《商务部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199个产品剔除。同时,对部分商品禁止方式进行了调整。
通过对比记者发现,在剔除的199个产品中,涉及化肥类货物共30个商品编码。其中,尿素、硝酸铵、其他矿物氮肥及化学氮肥、其他氯化钾、硫酸钾等24种化肥由禁止进出口恢复为允许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硫酸铵和硝酸铵的复盐及混合物、硝酸铵与碳酸钙等的混合物、其他矿物氮肥及化学氮肥(含硝酸铵)等6种含有硝酸铵成分的化肥由禁止进出口恢复为允许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仍禁止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从商品目录中可以看出,主要化肥品种不再禁止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恢复为允许以保税方式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此次化肥能从加工贸易“两高一资”目录中剔除,并允许加工贸易,说明中国化肥行业在行业协会的指导下,于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得到了政府部门和社会的认可。同时,这为中国化肥行业利用淡季闲置产能、提高运行效率,更好地参与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提供了政策支持。
更有业内人士分析说,2020年第67号公告可以看作是对2020年12月1日部分化肥品种恢复允许加工贸易政策(2020年第54号公告)“打补丁”,调整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中国化肥进口经营秩序。
在2020年12月1日化肥恢复允许加工贸易时,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氯化钾等化肥用于加工后复出口,报关时是不需要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没有化肥国营贸易进口资质的企业也可以操作。“也许是担心新政策对维护化肥进口经营秩序带来麻烦,尤其不利于钾肥联合谈判,商务部、海关总署在发布2021版《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时打了个‘补丁’,也就是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报关时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有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
按现行规定,列入国营贸易进口目录的货物,没有相应的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是不可以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补丁”生效后,除了拥有自用化肥(或自用钾肥)进口资质的中阿、鲁西、洋丰、鲁北、西洋、中石油等企业可以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自用化肥(或钾肥)外,其他企业只有委托中农、中化、中化建、华垦四家有资质的企业代理进口加工贸易所需的进口化肥。除此之外,商务部已经公示的4家用氯化钾为原料生产氢氧化钾的企业在正式公告后,也可以自行操作加工贸易进口。
出口不会激增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构建新发展格局,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必须具备强大的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和稳固的基本盘。要塑造我国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重视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改善我国生产要素质量和配置水平,推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
“我们觉得把禁止加工贸易调整取消,对于化肥行业来说肯定是一个好事。”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钾肥行业分会常务副秘书长周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加工贸易的核心是出口可以退税,这对于企业来说竞争力会有所增强,对行业来说还是比较有意义的。”国内某流通企业相关负责人也告诉记者:“这算是一个政策红利!从整个的大环境来看,它需要化肥原料和销售两头都在外,对于化肥国际贸易是有好处的,促进了‘内外双循环’。”
据了解,公告发布后,化肥行业之前操作过加工贸易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始“摩拳擦掌”,没有操作过的企业也开始向海关、商务、税务以及行业协会咨询如何操作才能将保税政策落地。
经营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时,需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下列单证: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以及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通过采访记者发现,允许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化肥只是对那些进口原料成本比例达到一定程度的品种形成实质的利好。与2019年初全面取消化肥出口关税一样,并不会导致中国肥料出口量的大幅增加。
就钾肥行业来说,我国钾肥出口的产品量跟氮肥、磷肥相比,占比很小,所以不管是放开加工贸易或者出口退税,对于钾肥行业肯定是有一定的利好,但整体影响不会特别大。
政策贵在公平
“2020年第67号公告指出,2021年1月1日起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必须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才可以去申请加工贸易。据了解,现在我们国内的生产企业,都是没有这种进口许可资质的,也就是说,如果想走加工贸易渠道,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国营贸易企业来代理进口。”周月告诉记者,“委托代理进口实际上和保税的状态是一样的,需要缴纳一定的代理费用,而且需要提交申请,提前申报。但是现实情况是,当下企业暂时无法确定出口量的多少,并照此去申报。这也涉及到一定的问题,要是报多了,后续还得退或者走其他相关程序,会造成一定的麻烦。所以对于国内企业来说,目前政策刚刚开放,还处于摸索阶段。从手续上来讲,困难和障碍还是存在的。”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化肥销售业务经理吴红玲告诉记者,目前国内、国际市场情况变化较大,国外尿素、氯化钾等比国内市场便宜的时候,企业可能会进口原料,再加工成别的肥种销售出去,这都有可能。但是就公告发布的时间来看,企业暂时还没那么快反应并作出调整。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目前已经有部分企业具备了加工贸易资质,但并未涉猎进口加工的相关项目。对此,相关企业负责人表示,放开加工贸易对于复合肥企业来说,仅仅是增加了一项原料来源渠道,但从近几年的行情来看,相较于国产原料而言,进口原料并不具备明显的突出优势。正因如此,目前国内肥料企业几乎还没有开展此类项目,未来进口原料市场一旦出现好的机会,拥有资质的企业可以随时开展进料加工业务。
在采访过程中,企业负责人针对“公告”也提出了几点疑问。例如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料和成品复出口过程中如何保税?出口环节增值税如何“征免”?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原料时是否需要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贸易方式选择来料加工还是进料加工?对此,业内人士分析道:“总之,企业要考虑如何将新政策从利润最大化的角度落实到具体业务流程。”
此外,中国对于加工贸易监管、保税、征免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而是散落在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原则性规定制定的涉及加工贸易手册设立、进口物料保税监管、成品复出口增值税免抵退、征免税兼营进项税抵扣转出等相关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与其他出口退税货物相比,化肥因出口不予退税,在业务利润测算上则更为复杂。对此,受访企业一致认为,要把加工贸易保税政策用足,需要综合财务、外贸、报关、物料管理等岗位共同筹划。
与此同时,业内企业纷纷呼吁,在构建“双循环”的大背景下,我国对化肥出口恢复退税(甚至全额退税)政策能够尽快提上议事日程,让中国的氮肥、磷复肥、加工型钾肥(钾盐)行业合理利用好淡季产能,更好地服务于全球农业生产。“不过,与农药等其他化工类产品相比,化肥加工贸易能够解禁首先已经很好地体现了公平性。”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转自:化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