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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文:6月起,罐车检验、登记实行新标准

   2021-05-16 IP属地 山东临沂930
核心提示:近日,有关运输部与其他部联合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范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集中整治罐车运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
 近日,有关运输部与其他部联合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范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集中整治罐车运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

  近年来,我国危险品物流行业规模持续扩大,罐车保有量逐年增长,部分罐车存在“大罐小标”、壁厚不达标、安全附件缺失、跑冒滴漏等安全隐患。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决策部署,等四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共同制定《方案》。

  强化治理,严把增量。《方案》规定,严格罐车设计制造、检验检测、注册登记、营运准入管理,严把准入关口,确保市场中新增罐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综合施策,消化存量。《方案》明确,由检验检测机构对存量罐车分批次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允许正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及复检,复检仍为不合格的依法依规更换同类型罐体或者报废。对于缺陷罐车产品,责令生产企业进行召回处理,强化生产源头治理。

  疏堵结合,优化管理。《方案》指出,落实国家标准要求,纠正部分地方采取的“一罐一品”等偏激做法,允许罐车运输特性一致的货物,提高罐车利用效率及企业积极性。

  加强,促进共治。《方案》要求,综合运用行政、信用监管、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充分发挥检验机构优势及协会自律作用,促进罐车管理社会共治。

  根据《方案》:

  自2021年6月1日起,新进入市场的罐车应当按照新要求进行检验、登记、办理道路运输证,实现新罐车合规;

  2022年5月30日前,完成对所有存量罐车的检验;

  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罐车整改;

  2022年11月1日起,我国将禁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罐车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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