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纳税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2.该事项不适用实施“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报送条件为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2.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报送条件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3.发票领用簿的报送条件为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4.其他税务证件的报送条件为发放了除税务登记证外其他税务证件的纳税人;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5.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且项目完工的,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6.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单位纳税人,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